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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倒自行车主 逃离现场负主责领刑
发布时间:2011-10-21 14:56: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2011年10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熊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11月17日17时36分许,熊军驾驶农用货车,从丰城市新城区往孙渡方向行驶,途经丰城市新城加油站地段时,与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邹子耀发生碰撞。邹子耀倒地后,又被罗杰驾驶的工程车碾压。事故发生后,熊军开车逃离现场,邹子耀在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熊军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罗杰、熊军二人的家属分别与邹子耀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二人赔偿邹子耀因该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5000元整,邹子耀的家属对罗杰及被告人熊军的行为均表示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农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熊军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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