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合伙人为合伙事务触电身亡,事发后,被告推卸责任,家属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黄征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6914.54元。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黄欣柔的各项费用231964.94元冲减85050.40元,即146914.54元。受害人黄卫忠自己承担60%,即88148.72元,被告黄征程承担40%,即58765.82元。
2009年5月份,受害人黄卫忠生前与被告黄征程合伙购买一辆东风天龙重型厢式货车(车号:赣C67561)从事货物运输,车辆登记在上高县方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0年6月21日下午,受害人黄卫忠与被告黄征程驾驶车辆在云南省香格里拉县城仁安路南侧装载货物后,在驶上仁安路时,因车厢内货物超高光缆挂住货车而无法通行。受害人黄卫忠在没有采取任何防备措施的情况下,爬上车厢去抬挂住的光缆,在抬起光缆起身时,不幸被光缆上方的高压线触死。此事故四原告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起诉,于2011年3月26日判决受害人黄卫忠自负60%的责任,其他侵权人赔偿原告85050.4元。因此,黄卫忠的家属黄欣柔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征程赔偿黄卫忠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31964.94元中的146914.54元,即 231964.94-85050.4=146914.5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黄卫忠与被告黄征程合伙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黄卫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辨别危险的能力,明知道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会发生危险而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致使自己被电触身亡,其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受害人黄卫忠的死亡是在履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作为合伙人的被告黄征程对受害人黄卫忠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至于原告在云南省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获得的赔偿款85050.4元,应予以冲减。经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31964.94元冲减85050.40元,即146914.54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