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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国土资源局刘国胜贪污受贿被诉
发布时间:2011-10-25 15:14:47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对原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桥南管理所所长刘国胜贪污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刘国胜有期徒刑十六年,没收受贿所得赃款10万元,追缴受贿所得赃款12万,责令退还贪污所得赃款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刘国胜在任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所长期间,两次利用其负责辖区国土工程建设和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贿赂款22万元。2009年5月,被告人刘国胜代表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与云天柱公司商定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点易居委3组所征土地的拆迁事宜,双方事先口头约定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在完成拆迁工作之后,云天柱公司支付拆迁补偿费180万元给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后来,刘国胜以拆迁工作有难度,调解钉子户和吃饭喝酒等费用不好处理等为由,要求把拆迁合同的标的变更为165万元,云天柱公司向刘国胜指定账户存入15万元。同月14日,云天柱公司以拆迁补偿费的名义如约将15万元转到刘国胜指定账户。2009年5月18日,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与云天柱公司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约定云天柱公司应支付给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的拆迁补偿费为165万元。后被告人刘国胜将15万元取出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国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国胜利用其担任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江北管理所所长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刘国胜退出赃款10万元,并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夏某某贿赂款12万元和贪污15万元的事实,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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