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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旁堆放沙石致人伤残 未设警示牌单位担责
发布时间:2011-10-26 09:14: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文军 陶媛媛)
2009年8月8日晚,原告李小一骑该车从某高校校园内由北向南方向驶出,驶至该校内南大门圆形花坛转盘处,因车速过快,撞上路边堆放的沙石。事发当时,他并未向交警部门报案,直到11日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赔偿问题未双方一直僵持不下,李小一遂将某公司与某高校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后查明,事发时,道路旁边所堆放的几堆沙石系被告某公司为该高校安装车辆进出门禁管理系统设备时所堆放,除靠近南大门西边水闸门旁边建有几个小水泥墩外,在小水泥墩外的沙石周围未采取隔离板等适当防护措施,更未在沙石旁树立相关警示标志。2011年1月14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小一左视神经损伤致左眼视力无光感,评定为伤残八级,左髌骨粉碎性骨折致左下肢功能丧失21.84%,评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含拆除左髌骨内固定装置费用限定为5000元。 原告某公司和某高校辩称,原告李小一在人身损害具有明显过错,且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及时报警,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在为被告某高校安装车辆进出门禁管理系统设备过程中,违反规定将沙石堆放在道路旁边,既未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隔离板等适当防护措施,与原告李小一的人身损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原告李小一因本次人身损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被告某公司要求由原告自身承担全部责任的辩论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高校对其校园内的道路也具有适当、安全管理的义务。某公司在为其安装车辆进出门禁管理系统设备过程中未设警示标志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沙石堆放在道路旁边时,高校应协助其进行,以确保道路通行安全,而其未协助采取措施的行为为其其校园内道路存在管理瑕疵,与李小一的人身损害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原告李小一因本次人身损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抗辩主张理由不充分,法院也不予采纳。另一方面,原告李小一骑燃油助力车在晚上途经花坛圆形转盘时,未谨慎驾驶,因车速过快导致本次人身损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及时报警,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拍照、进行责任划分,在事故发生十余日后,他才向派出所报案,导致事故现场无法再现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李小一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自身承担50%的责任,即其承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尚待赔偿的损失83439.8元;同时,根据被告某公司和被告某高校各自的过失程度,酌定双方各对原告因本次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41719.9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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