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强化调解职能 提高调解水平
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强化调解工作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1-10-27 14:28: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源)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坚持把民事调解作为搞好民事审判、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通过完善调解机制、建立调解网络、创新调解艺术,来充分发挥调解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作用,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办案质量,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牡丹法庭的调解工作经验值得总结。

    积极探索,总结调解方法。(1)矛盾疏导法。在审理案件时,他们注重以情感入手,从情理上打开缺口,用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然后达到以理、以法服人的目的。针对一些当事人对法庭存有偏见和抵触的现象,他们则对当事人更为热心、耐心,通过一张笑脸、一杯热水、一把椅子等具体行为,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零距离服务消除他们的误解和偏见,让他们主动配合法庭工作,为调解提供良好的情感氛围。(2)心理诊治法。他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当事人,通过直接询问、旁敲侧击和了解有关群众,摸清其基本观点和态度,掌握其心理特点,确定相应的调解策略和突破口,选准时机,对症下药。(3)扶正祛邪法。他们在调解中一直坚持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把调解的重点放在让过错方和债务人主动承担责任上,讲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以法律强大的威慑力,促之悔过并主动要求调解。(4)冷热分施法。他们在庭审中注意双方情绪变化,对当事人情绪不稳或情绪激动的,在审限内冷处理,延长调解时间。对当事人态度明朗,有达成协议愿望的案件,趁热打铁,抓住机会,及时调解。(5)群策群力法。在调解工作中,他们善于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注重发挥当事人的律师、亲朋好友、所在居委会、单位领导,利用他们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积极性等,查找纠纷的起源和症结,协助法庭有的放矢的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建立规范,完善调解机制。两个规范;三个坚持、三个反对;三个公开;四项机制。两个规范,即规范庭审形式和规范法官行为,规范庭审形式,要求法官庭审时必须着装,语言规范,举止大方;审判庭庄重肃穆,整洁规范,纪录严格,秩序良好,增强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神圣感和威严感,从形式上感知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为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规范法官的行为。“三个坚持”、“三个反对”即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三项原则,摒弃三种错误做法:(1)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制调解,把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做工作无效后,尽快判决。(2)坚持合法原则,反对违法调解。把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作为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始终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平等对待当事人。(3)坚持效率原则,反对“马拉松”式调解。追求公正和效率。同时,在工作中坚持“三个公开”,无论是庭前调解、庭审调解,还是庭后调解,都始终坚持调解过程公开,证据事实公开,调解结果公开。让每一起通过调解的纠纷都体现出程序的正义。

    强化指导,建立调解网络。牡丹法庭地处城乡结合部,其服务对象是城郊的居民和村民,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基层调解组织,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关口,他们深感单靠法庭的力量难以胜任维护辖区安定团结这一重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两委”的指导,建立基层调解网络,走“大调解”之路的思想。为解决群众对“两委”缺乏信任的问题,保证“两委”的调解效力,他们从提高“两委”的调解艺术、增强“两委”的调节职能出发,在法院和办事处的支持下,法庭成立了以庭长为组长的三人指导基层调解小组,即村民调解小组或居民调解小组,其职能是在较大的行政村和居委会建立和发挥以“两委”成员为主体的基层调解组织,帮助小组成员丰富法律知识,建立调解规范,依法适用法律,运用灵活的方法调解纠纷,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小组在基层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据统计,今年,他们指导小组共举办培训班3次,先后在21个行政村、6个居委会建立了基层调解小组,指导和参与调解纠纷109余件次,司法确认9件,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信任与拥护。同时,为增强基层调解效果,他们还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支持,并在每个村委会和居委会都建立法制联络员,由组织成员中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人来担任。他们了解社情民意,可以及时地与法官沟通,大大提高了法庭调解的效率,对于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子,也可及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力求调解,化干戈为玉帛,减少了群体事件和流血事件的发生。

    通过察民心、知民意,将调解工作溶入到与当事人的每一次接触和为民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水平,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