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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借钱开公司 到期未还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1-10-28 10:05: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游建平)
2011年10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邱旺军借款本息24.8万元。
法院查明,原告邱旺军与被告陈勇系同学关系。2008年春节后,被告陈勇以开物流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邱旺军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勇未归还上述借款。2009年2月3日,被告陈勇重新书写一份“今借到邱旺军人民币20万元,连本带利息共计25万元,还款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借款人:陈勇”的借条给原告邱旺军。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勇只归还2000元,其余24.8万元借款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陈勇向原告邱旺军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邱旺军,系民间借贷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酿成此次纠纷系被告陈勇未及时还款所致,责任应由被告陈勇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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