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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曳轿车造成事故 致人死亡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1-10-28 11:04: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2011年10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林志敬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查明,2011年4月17日10时3分,被告人林志敬驾驶微型客车拖曳张某驾驶的轿车到其修理店,当二车行至建新矿电厂附近时,后车将路边行人周某碰撞、碾压致死。丰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志敬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志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林志敬和张某在公安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与被害人周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6.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志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拖曳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林志敬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志敬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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