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剑松)
驾驶自卸货车好心载人,不料车停于下坡路上未停稳。在装货过程中意外后溜,造成乘车人一死一伤的悲惨后果。近日,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普建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1月25日,普建忠答应于次日搭载张女生、彭先生夫妇到大姚县城。次日早晨,普建忠将车从自家院内倒到其家院子与村公路的交叉处停放。张女士、彭先生正要上车,司机普建忠见张女士欲将其携带的背篓拿到驾驶室内放置,便从驾驶室下到车厢替其放置背篓,彭先生、任先生(另一乘车人)则坐到了车子的驾驶室内。在司机普建忠到后车厢帮张女士放背篓的过程中,车子竟自行后溜,退至路外的菜园里,造成彭先生死亡、任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普建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彭先生、任先生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过错责任。案发后,普建忠已与彭先生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普建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理由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普建忠应依法治罪。案发后,被告人普建忠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