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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建诊所 雇员触电四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1-10-31 14:49: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在高压线底下建造诊所,导致民工触电受伤致残的事故。10月3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罗生福赔偿原告邓满修经济损失22761元,扣除已付的9050元,尚应给付13711元;被告林道新、供电公司各赔偿原告邓满修经济损失17070元;余款632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2008年8月,乡村医生罗生福未经审批,在高压导线之下,兴建占地面积约60多平方米的诊所。同年9月,供电、土管等部门对罗生福的建房行为进行了制止,但罗生福不顾劝阻,当年兴建第一层并入住。2010年2月,罗生福继续兴建第二、三层。2010年3月12日,罗生福把第三层浇楼面的工程以600元的价格发包给林道新。次日,林道新组织搅拌机、升降机等机械并雇请邓满修等民工入场施工。上午9时,邓满修扛升降机的拉管上楼,在楼梯拐弯处将拉管伸出窗外,不慎触及离窗户约一米远的10KV高压电线,被高压电烧伤手、足,当时倒地失去知觉,被送入当地医院急救后,再送入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又转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邓满修由此而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63223元。事发后,罗生福已支付邓满修医疗费等90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生福未经审批而建房,且明知建房地点位于高压电线下方,存在安全隐患,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整改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对原告邓满修在搬运拉管上楼过程中,不慎触及高压电线被电击伤的事故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林道新雇请原告邓满修等民工做工,但却未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生原告邓满修触电受伤的事故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供电公司是高压线的产权人和运营单位,其在架空高压电力线路的区域内,未依法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标明有关保护规定,在责令建房人罗生福整改无效后,又未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营,对原告邓满修的触电事故,也有一定责任。原告邓满修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导致触电烧伤,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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