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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转弯未让行 撞上摩托负主责
发布时间:2011-11-01 10:41: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124259.73元。
2010年8月30日19时35分,被告杨回香驾驶一辆运营的小型客车行至当地一个路段,在左转弯时,与对面驶来的原告赵祖林、陈美和的儿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有一名乘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上的两人受伤,原告的儿子被送往龙陵县象达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9月12日龙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龙公交认字2010第400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行至肇事地点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向两原告支付了11000元。后双方在象达交警中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50000元。 被告认为死者无证驾驶,本身也有过错,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驾驶车辆行至肇事地点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肇事地点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通过依法计算,判决由被告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4259.73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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