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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母亲出气大打出手 致人损害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01 15:46: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志勇)
母亲与他人发生纠纷,儿子为替母出气邀人殴打对方。10月3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邹群传应赔偿原告黄德明因人身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5000余元。
原告黄德明在街上开店经营五金等商品,被告邹群传的母亲在原告店门口摆水果摊,原告没有收取其租金并给予存放物品方便,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2010年5月27日,原告外出,被告母亲就在其摆摊位边用水泥修起一个拦水梗。次日下午下雨,因拦水梗挡水致雨水流入原告店内,原告夫妇因此与被告母亲发生争执。被告母亲随后就打电话给被告邹群传,称被原告妻子殴打。当晚8时许,被告邹群传纠集三、四个青年男子到原告家里并动手殴打原告,致原告肾挫伤,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原告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65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邹群传纠集他人结伙殴打原告黄德明,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按赔偿标准计算,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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