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贵信)
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订立协议,该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11月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令撤销原告杨天任、李国宾、黄丽兰与被告周建华、被告彭文娣签订的《网吧参股协议书》;被告周建华、彭文娣应五日内返还原告杨天任、李国宾、黄丽兰30.5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1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文娣与被告周建华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与刘铭等人合伙投资在吉水县城开办了一家新世纪网吧,被告周建华当时是该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因被告彭文娣与原告杨天任的妻子李晓芳是朋友,被告彭文娣向李晓芳说吉水县城的网吧要进行联营,被告彭文娣为了扩大其联营股份,希望原告投资。经协商,2010年8月20日,三原告与被告彭文娣签订了《网吧参股协议书》,该协议的甲方是周建华、彭文娣,乙方为杨天任、李国宾、黄丽兰,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乙方以干股的形式投资35万元(其中杨天任15万、李国宾和黄丽兰各10万)的现金在新世纪网吧周建华、彭文娣夫妻名下;乙方投资的35万元,按占网吧协会投资总金额的股份分红,但乙方不参与管理,全权委托甲方;甲方在每月10号前,必须把网吧协会上月的收益账目提供乙方过目分红。原告杨天任、原告李国宾和原告黄丽兰分别给付被告彭文娣和被告周建华投资入股新世纪网吧的投资款1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被告彭文娣为此亲笔出具了三份收条。2010年9月底,被告彭文娣给付原告杨天任1000元利息款,给付原告李国宾和原告黄丽兰各4000元利息款。2010年10月底,被告彭文娣返还原告杨天任投资款4.5万元。2010年11月5日,三原告为了保证投资款的返还,与两被告在吉水县文博酒店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的甲方为两被告,乙方为三原告,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乙方以委托甲方投资网吧的名义,给了甲方35万元,如今甲方未将乙方资金投入网吧,而是转移到朋友名下生息,现乙方向甲方追回资金,甲方暂时无法兑现,经双方协商,约定如果两被告未在2010年11月15日前返还投资款给三原告,三原告可以起诉要求法院查封、拍卖被告所有的房屋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如果在此之前甲方如约将资金归还乙方,那么本协议自动解除。2010年年底,被告彭文娣又给付原告杨天任2600元利息款,给付原告李国宾和原告黄丽兰2200元利息款。三原告向两被告多次催收其投资款未果,为此,三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天任、李国宾和黄丽兰与被告彭文娣、周建华签订了《网吧参股协议书》,三原告按照协议给付了投资款35万元,但两被告并未按协议将该投资款投入网吧经营,两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三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协议,因此,该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现三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返还三原告投资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该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被告彭文娣在10月底已返还原告杨天任现金4.5万元,因此,两被告应返还三原告投资款30.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彭文娣、周建华在得到三原告的投资款后,两被告先后两次共向三原告支付16000元现金,该两笔付款不是三原告投资新世纪网吧的股份分红,应予认定为两被告偿付三原告投资款的利息。现原告主张该利息为2010年的利息,该主张并未超出有关利息计算的标准,因此,对该主张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