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凌卫根)
相邻之间因建房影响通风采光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补偿协议。事后,一方就相同事由再次起诉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因理由不足被驳回。11月2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郭金德要求被告江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三十万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金德于2000年在吉水县城龙华大道建了一栋七层住房。2008年,被告江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天成一品”住宅小区,其19号楼位于原告郭金德所建房屋的东面,楼高为7F+1,其西面墙体与郭金德房屋主墙间距为4.96米,与郭金德围墙间距为1.8米。双方于2008年12月26日就楼间距及相邻通风、采光等事宜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提供19号楼的9号车库作为补偿,原告取得补偿后,不得对被告所建19号楼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通行、排水、截水等事宜提出任何异议。协议还就车库办证交付及砌围墙等事宜作了约定。2011年2月28日,原告收到了作为补偿的“天成一品”19号楼9号车库。2011年4月13日,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所建19号楼对其住宅通风、采光、使用价值造成严重影响,而且被告就该楼的违法违规建设部分获利超过百万元,理应在该获利中对原告再进行赔偿。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6日就楼间距及相邻通风、采光等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虽然被告只提供了复印件,但该协议与原告出具的领条相互印证,且原告也承认双方就楼间距及相邻通风、采光等事宜签订了协议,应认定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已按协议交付了一间车库给原告作补偿,原告再次提出30万元的赔偿请求没有依据。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