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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反诊疗规范 患者家属状告医院获赔
发布时间:2011-11-04 09:24: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秋兰)   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2011年11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吉安市吉州区樟山卫生院承担原告方30%的赔偿责任,合计34439元。

    原告晏洪明、肖三妹之子因小儿麻痹症致下肢瘫痪,不能行走。2010年2月27日中午,因患感冒就诊于吉州区樟山卫生院。在院方上门治疗并进行输液的过程中,病人病情突发转变,出现异常。由原告送至该院抢救,后又转至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在该院病人被诊断为呼吸衰竭,并进行抢救,后再建议转ICU继续治疗中,原告拒绝治疗,自动出院,病人回家后不久死亡。为此,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作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之责。考虑到人情因素,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的50%共计64400元。

    被告辩称,两原告之子从小瘫痪行动不便,应原告要求才上门诊治,输液时也告知了注意事项,发生情况后医院也积极进行了救治,尽到了医院及医生的责任,在市立医院治疗过程中,本应转入重症病房救治,但原告放弃治疗。因此原告之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的自然发展及放弃治疗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无证据表明两原告之子的死亡是被告医院的直接医疗行为所造成,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两原告之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医院上门给两原告之子输液时,医务人员离开现场,让患者家属自行换药瓶,未留守观察,该行为明显违反医院的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20%为22960元。

    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两原告之子的死亡,系自身患病且是在医院抢救过程中,两原告放弃治疗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但被告医院没有做到跟踪服务护士擅离职守,对病人的病情没有做到及时观察,延误及时抢救的时间,明显违反诊疗有关规定,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赔偿责任划分不当,应予以纠正。遂作出以上判决。

    至此,这场因患者家属自身放弃治疗,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患者家属状告医方赔偿损失的医患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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