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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时不知早孕 难保胎儿诉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1-11-07 09:47: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丁丽玮 潘红伟)   李女士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遂接受药物治疗。不料之前已经怀孕,为此只能选择人工流产,为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赔偿失去胎儿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009年11月,原告李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密云县教委东侧,适遇被告张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小轿车右侧与原告身体左侧接触,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时,原告并不知自己早孕,接受了常规的药物治疗,之后发现怀孕,被迫接受人工流产手术。由于原告系大龄妇女,一直未孕,这次意外怀孕却不能保留胎儿,原告非常悲痛,故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失去胎儿造成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

    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流产手术费及精神损失赔偿不认可,他们认为是原告自主选择流产的,不同意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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