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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法院建立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07 14:27: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星)   根据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低龄化、类型多样化等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建立落实“三项制度”,努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的“三大权利”。

    一是建立“圆桌会审制”,保障未成年人“优待”权利。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的政策和待遇,改善少年法庭环境,对其不使用械具,并让法定代理人有充分的发言时间,让家长和子女面对面感化,实施温和对话的庭审模式。大力推行“圆桌”审判,让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监护人围圆桌而坐,创造宽松环境,淡化少年犯被告对法庭的恐惧、疑虑和对立情绪,减轻其精神压力,从而形成教育改造的氛围。同时,邀请工、青、妇、教等部门人员担任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并重点承担法庭教育工作,提高未成年被告服判率。

    二是建立“专人负责制”,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查立案,优先送达、排期,及时向未成年人公示诉讼风险告之书,发放诉讼指南、原告须知、权利义务书、举证须知等,指导当事人诉讼,使其明白自己的诉讼地位,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对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未成年人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立案后实行快审快结快执的工作方式,减少未成年人的累讼,增强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

    三是建立“庭前调查制”,保障未成年人“实体”权利。实施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的方法,在开庭审判前先到未成年被告所在的学校、社区、家庭,了解其成长环境,平时表现、兴趣、爱好、在校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前后情绪变化,引发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对其犯罪的根源进行全面调查,弄清未成年被告的性格特征,及时与其同学、老师、家长进行交流和沟通,分析案情,提出相应的矫正方案。审判中查明未成年被告有无实施犯罪的事实,有无从轻或减轻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情节,正确判断案件性质,准确适用法律,努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的实体权利。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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