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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高利借款放贷 血本无归自己偿还
发布时间:2011-11-08 15:09: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英海)
为贪图高额利息,向同事借钱转借他人,结果不仅血本无归,所借款项也要由自己偿还。11月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赖辉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罗敏借款6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2011年1月,被告赖辉的朋友李华称因投资需资金短期周转,向被告赖辉借钱,并承诺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被告自己没钱,但又贪图每月3%的高利,就向自己的同事原告罗敏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6个月,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随后被告将此款转借给了李华,后李华因投资失败未能将借款归还被告,导致被告亦未能按时归还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索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将借款给付于被告,被告接受了原告借款,并立具借条给原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有归还原告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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