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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无法办贷款 中介隐瞒实情痛失中介费
发布时间:2011-11-09 14:15: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杨)   房屋中介隐瞒真实信息,合同签订后买房人被告知不能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双方遂因中介费问题产生分歧,原告孙灯发遂将被告常润起诉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常润与丈夫想在安徽省怀远县城买套住房,便找到原告——怀远县金房房产经纪事务所的孙灯发。2010年10月1日,被告常润经原告孙灯发介绍,购买位于怀远县健康小区的面积为87.7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出售人为杨林玉。孙灯发向被告承诺可以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后被告与杨林玉商谈所购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定金及房款给付方式等,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不能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常润遂拒绝支付中介费。孙灯发便一纸诉状将常润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灯发向被告常润提供中介服务,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提供真实信息,致被告误认为可以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而与他方订立购房合同,原告虽提供了中介服务,但依法无权要求支付中介服务报酬,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支付中介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孙灯发不服一审判决,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蚌埠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判决驳回孙灯发诉讼请求结果正确,予以维持。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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