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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受损害 起诉索赔获准
发布时间:2011-11-09 14:31: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夏 江河法)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11月8日,广西省藤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一审判决承揽人陈积现赔偿义务帮工人黄明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61628.06,陈积现赔偿不足部分,接受帮工人黄明荣赔偿。

    2010年9月26日,黄明荣在准备捣制自建房屋第三层楼面时,与陈积现口头约定,由陈积现负责提供、安装及操作搅拌机等设备承包捣制楼面。在捣制上述楼面过程中,陈积现安装在该楼面的升降机因三角架脱落而将为黄明荣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黄明华击倒,导致黄明华随三角架从该楼面跌落地面而受伤致残。原告受伤后住院冶疗34天,共花费医疗费45344.66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刘某伤残为二级伤残。为此,黄明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积现和黄明荣连带赔偿医疗费等3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陈积现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其操作的升降机因三角架脱落而将为黄明荣无偿提供劳务的黄明华击倒,导致黄明华随三角架从上述楼面跌落地面而受伤。因此,陈积现依法应对黄明华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予以赔偿;如果帮工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当予以赔偿。为使黄明华获得最大限度的救济,法院认为陈积现应先赔偿黄明华的损失,其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黄明荣赔偿。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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