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武波 熊毅)
11月9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8月15日,周水根驾驶被告吉水县公共汽车公司所有的赣D36144号普通客车由吉水县金滩圩镇驶往吉水县城,9时40分许,途经吉水县赣江大桥东面引桥路段时,赣D36144号车左前轮脱落,该车猛向左道侧翻,与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由谢宝钢驾驶的赣DP5170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谢宝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赣D36144号车上乘坐人原告林霞等人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水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林霞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所有医疗费被告吉水县公共汽车公司已全部支付。2010年12月3日,经吉水县吉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评定原告2010年8月15日外伤为轻伤甲级,评定为九级残,后期治疗费为7000元,休息时间为6个月。原、被告就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等费用进行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56088元、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8182.50元。
审理过程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林霞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78182.5元,被告吉水县公共汽车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林霞50000元,并当庭支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保证在2011年11月30日前一性赔偿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