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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未付款 法官明断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11-11 16:15: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倪晓晶)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开发票先付款的纠纷案。
原告肖太伟诉称:被告于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3月11日共5次在原告销售处采购起重机配件,双方对所购配件的规格、数量、单价进行了口头约定,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配件。经被告验收结算,累计货款21703元未付。原告向被告代开增值税发票三张,原告多次催收货款无果,该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现在被告万铸公司处,三张发票总金额为21521.99元。 被告万铸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没有结清货款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辩称原告举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其已付清货款,但未举示其他付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付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付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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