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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人死亡 家属索要抚养费获准
发布时间:2011-11-16 10:54: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箭)   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赔偿原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赔偿款132256.78元。

    法院查明,原告所有的赣D38597货车于2011年2月向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1年3月31日20日许,黄恒庆驾驶赣D38597货车行驶至赣州市安远县牌石镇朱犬山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李福英驾驶的无牌铃木格林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李福英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恒庆、李福英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之后,该事故经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解,原告方总共赔偿死者李福英家属等各项损失166300元,其中包括死者李福英丈夫曾凡美(现年40岁,身患残疾,没有劳动能力)扶养费17663.3元。现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以部分赔偿项目不合理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为其所有的赣D38597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双方已经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至于原告主张的死者丈夫曾凡美的扶养费17663.3元,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曾凡美身体有残疾,不能参加劳动力,应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因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助义务,对原告主张被告理赔曾凡美扶养费17663.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经过核算各项赔偿费用后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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