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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禁用设备致人死亡 两男子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16 16:23: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敏)   将国家建设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机械出租给他人使用,使用人又违规操作导致自己摔死,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责任。11月1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李留根、王春平各赔偿原告曾传志因其子曾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的35%即4.08万元。

    2010年10月27日,被告李留根经王春平介绍,与曾建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李留根自备材料,由曾建承建李留根新房的装修工程。但曾建未取得任何建筑行业的从业许可证。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春平将其所有的一台三角独臂吊机出租给曾建使用,而此三角吊机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早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机械。

    开始施工后,曾建为吊装材料方便,拆除了六楼阳台的栏板。同年12月26日下午,曾建在使用吊机吊运装满沙子的翻斗车至六楼时,因操作失误,连人带翻斗车从六楼摔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8月,曾建之父曾传志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留根和王春平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春平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留下安全隐患,具有过错,应对曾建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留根将房屋建设工程交给没有任何建筑从业资格的曾建承建,其作为定作方,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曾建无建筑从业资格承建建筑工程,且在施工中擅自拆除已砌好的阳台栏板,导致翻斗车没有障碍,直接将其本人牵带摔下,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据此,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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