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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过期食品 索十倍赔偿被判驳
发布时间:2011-11-18 09:39: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代杰)
张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到了已经过期的食品,便向工商局投诉举报。后经工商机关几次调解未果,于是张女士将该超市分店和超市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在某超市分店处购买意大利空心粉(生产日期2009年5月6日,保质期到2010年7月30日)、香辣肚(生产日期2010年8月12日,保质期到2010年8月12日)和东北榛蘑,共计价款254.01元。购买后张女士发现所购意大利空心粉和香辣肚均已过期,东北榛蘑已经生虫。后原告向工商部门投诉并举报,经工商部门几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张女士认为,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和混有异物的食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决该超市分店退回货款254.01元,并赔偿十倍,即2540.10元,承担因解决纠纷造成的误工费500元,某超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某超市公司辩称: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所购买的蘑菇没有虫子,并且张女士所购商品均未造成人身损害,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某超市分店辩称:张女士确实在其店购买了商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顾客明知是过期产品,还去购买,然后要求索赔,有故意欺诈的意图,蘑菇中没有生虫,意大利面确实过期,可以退赔。 庭审中,张女士将其购买的东北和意大利空心粉提交法庭,并当庭质证,二被告认可意大利空心粉已过保质期。但认为东北臻蘑并未发现虫子,袋内是灰尘,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超市公司、某超市分店作为销售者应对所售商品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根据现查明的情况,二被告未能尽到及时审查的义务,致使张女士购买了过期的意大利通心粉,二被告应将货款退还张女士,同时张女士将购买的意大利通心粉退还被告;因某超市分店系疏忽导致未能及时将过期产品下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欺诈,故对于张女士要求二被告十倍赔偿货款的诉求不予支持;张女士称其所购买的东北臻蘑生虫,存在质量问题,经当庭质证,未发现有生虫现象,且该产品系初级农产品,食用前须清洗并再加工才能入口食用,故张女士以东北臻蘑袋中存在沉淀物即认为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女士称其购买的香辣肚系过期产品,因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张女士将购买的两盒意大利空心粉退还某超市分店,某超市分店返还张女士货款39.8元,某超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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