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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购健身器时被击伤嗅觉丧失 顾客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1-11-22 09:48: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雪)   刘女士到所属洪海翔鹰公司的超市购物,在选择健身器材时,营业员在介绍弹力棒时不慎将刘女士面部打伤,刘女士被伤害后后果严重,嗅觉完全丧失,严重影响生活。刘女士起诉洪海翔鹰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14000余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6000余元。

    刘女士诉称,2010年3月28日晚7时左右,原告到被告超市购物,在选择健身器材时,营业员在介绍弹力棒时不慎将原告面部打伤,经诊断为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额突骨折。现原告被伤害后后果严重,嗅觉完全丧失,严重影响生活。刘女士起诉洪海翔鹰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14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洪海翔鹰公司辩称:实际侵权人是李某,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李某的侵权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弹力棒的两端有安全系带,但是李某在介绍的时候没有套这个系带,因此该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的雇员在向原告介绍弹力棒时,因操作不慎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洪海翔鹰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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