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游建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红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判决被告人张红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60926.3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7705.1元。
法院查明,2011年5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红亮窜至丰城市筱塘集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旁的小巷里,用其使用过的摩托车钥匙,发动李某停放在该小巷里的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骑上车朝筱塘加油站方向逃跑。由于车速过快且违反右侧通行的规定,在该加油站转弯处撞上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骑的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陈某妻子胡某),双方摔倒在地,张红亮、陈某均左腿骨折。尔后,被告人张红亮逃离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红亮违反右侧通行的规定且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伤情评定为重伤乙级,十级伤残二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亮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三轮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后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乙级,十级伤残二处,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红亮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