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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员领用超市购物卡以公司货款结算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01 09:31: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硕 王晓红)   安徽省宣城市一超市的公司促销员田某11次领用该超市的购物卡共计5.9万元,后用该超市支付给公司的货款结算。近日,田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田某系经营粮油等商品的宣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2010年3月至9月间,田某被该公司派驻安徽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店从事商品促销工作。期间,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11次私自领用该超市购物卡共计5.9万元占为己有,后用该超市支付给公司的货款结算。

    该公司的经理在2010年9月与该超市结算货款时,发现有部分钱不是公司的开支项目,后经调查,发现是田某所为,该公司遂向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2010年11月19日,田某经传唤到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田某向公安机关退赃59000元,该款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货款据为己有,共计5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田某到案后主动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综合考虑被告人田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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