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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车撞伤行人 积极抢救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1-12-05 16:34: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无证驾驶无牌车将行人撞伤,能积极抢救伤者并已赔偿被害人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2月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蒋颜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蒋颜葆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女式摩托车,由遂川县城方向往巾石圩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105线巾石乡界溪村裕塘路段时,与同向行人唐某相撞,造成唐某重伤甲级的交通事故。经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颜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蒋颜葆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已赔偿被害人唐某部分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颜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蒋颜葆辩称被告人林书梅在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并已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可采纳。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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