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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破产安装“民生防火墙”
——江苏无锡中院破产审判工作纪实
作者:赵正辉 谢唯成 许晓倩   发布时间:2011-12-08 11:13:09


  无论是企业主、员工,还是合作伙伴,破产都是一件很心酸甚至是恐怖的事情,这意味着产业败了,饭碗没了,投资赔了。对此,作为法官面对的是揪心的民生危机。近两年,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心系民生,创新司法,给破产安装了一道牢固的“民生防火墙”,共审结破产案件48件,指导基层法院审理69件,处理债权41.73亿元,分流安置职工9638人。2011年10月,无锡中院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成为江苏省唯一获得“破产审判先进集体”荣誉的中级法院。

  先一步介入,让职工尽早得到安置

  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刚开完庭准备离开法庭的陆晓燕法官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是锡园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园科技)1000名员工的代表,要求与法官面谈。陆晓燕当即在法庭接待了前来的5名职工代表。

  陆晓燕介绍说,当时职工情绪非常火暴,曾经多次上访到市政府,聚众围堵企业厂房。而且这些员工组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多为女职工,其中还有10人为癌症患者,31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公司多年未交社医保,造成员工无法办理退休、再就业。

  为保护好职工权益,在案件还没有正式受理之前,法院就积极与市政府、市政法委、新区管委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多次协商。在法官的努力下,新区政府同意垫资。第一批垫资2000多万元,当时锡园科技的资产还没有拍卖变现,补交31名适龄退休职工的社保款项,为他们办理好退休手续。

  早一天和解,给企业早一份安宁

  2008年11月,美尚(无锡)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无锡中院申请裁定无锡金樽嘉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破产(以下简称金樽嘉禾)。

  据了解,《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申请企业破产有时成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效途径。虽然申请债务企业破产能强迫其偿还债务,但应诉、出庭会增加债务企业的时间成本,甚至会影响债务企业的正常运行。

  了解这一情形后,承办法官积极与金樽嘉禾联系进行调解,无奈却屡次碰壁。但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异议期只有7天,7天届满后,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就要依法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这7天对于金樽嘉禾来说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承办法官分别与美尚公司和金樽嘉禾进行多次详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美尚公司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还不利于双方日后正常业务的开展,而金樽嘉禾也承认自己未按期履行合同的行为对美尚公司正常运营会造成不便。

  经过法院的努力,美尚公司与金樽嘉禾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按期履行。2009年1月22日,美尚公司向无锡中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请求。

  早一日破产,资产少贬值,债权多实现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达)的资产不仅能偿还所有债务,而且还有剩余,为什么会破产清算呢?

  “安信达破产案最大的特点就是,第一,接盘企业保留了原来大部分的职工,避免职工失业,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第二,债权人的债权得到100%清偿;第三,我们在处理安信达案件时,用最短的时间、以较优的价格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并没有贬值。”审判长蒋馨叶介绍说。

  据了解,安信达系一家外资企业,高层均是外国人,公司总经理因故被捕后,其他管理人员均离开中国,公司陷入一种长期无人管理的状况。

  承办人员立即着手处理安信达破产案,从公告到召开债权人会议再到变现,我们都是用了法律规定的最短时限,比如,公告期最短不得少于30天,就公告了30天,这样做避免安信达资产贬值。

  为减少资产损耗,法院在与时间赛跑。从9月份立案,到12月份拍卖成功,仅用了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完成了安信达资产的变现。

  据了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100多名职工足额拿到了工资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接盘企业不仅重新雇佣原公司50%以上的员工,同时又吸纳了当地130多名劳动力,实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后一步跟踪,给损失债权留一条生路

  一对老夫妻扬言,不全额偿还债务就与公司同归于尽,最后却高高兴兴回到淮南老家,这期间经历了怎样的故事?

  “这对老夫妻是在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特化纤)濒临破产时,与明特化纤签订的供煤合同。合同款项高达350万元,如明特化纤进入重整程序,则债务清偿率只有8%,这也就意味着老夫妻两人只能拿到28万元的合同款。”法官蒋馨叶介绍说。

  据了解,当时这对老夫妻为了和明特化纤进行经济往来,专门成立了有限公司,而成立公司的款项多是向亲戚朋友所借。350万的款项突然间大缩水,以28万的跳楼价出现在老夫妻面前,这对来自安徽淮南的老夫妻是无论如何接受不了的。

  为了免除老夫妻的后顾之忧,法院与政府以及接盘企业进行多次协商,最终接盘企业同意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煤仍由老夫妻提供,且收购价会高于市场价。

  2011年10月28日,这对老夫妻拿到属于他们的28万,满意地回淮南老家。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做了许多这种“份外”活。


来源: 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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