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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二死一伤 吉州首例“同命同价”案生效
发布时间:2011-12-09 16:55: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杜宏雁)   人的生命应该是不分高低贵践的。昨日,随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上诉人尹某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作出,意味着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一对农村母子,其死亡赔偿金最终均按照城镇标准认定为309620元,这也是自《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吉州区法院宣判的首例“同命同价”案件。

    今年2月24日,尹某驾驶货车时与迎面驶来由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上王某的妻子、儿子当场死亡,王某本人受重伤。事发后,王某和岳父、岳母将尹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8万余元。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4万余元,尹某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其中王某妻子、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标准认定。一审宣判后,被告尹某不服提出上诉。

    此案最大的争议在于事故中两位死者均为农村户籍,其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合理。法院认为,王某的妻子和儿子虽然都是农村户口,但王某的儿子长期在北京、天津两地工作和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他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尽管王某妻子户口在农村,其本人也一直居住、生活在农村,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王某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应与其儿子以相同的数额确定,两人的死亡赔偿金均应按城镇标准认定。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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