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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位与完善:从健全监督机制中走出的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之路
作者:王国勇 发布时间:2011-12-13 11:43:18
人民陪审员监督机制的建设,就在于建立和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培训、使用、管理、考核等全过程纳入监督中来,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价值。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其着力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人大经常性监督机制,用足权力机关的监督权。 人大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任命、罢免机构,不能仅仅将工作只停留在任命、罢免上,而应站在权力机关的角度上,在规范化建设方面,把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纳入经常化的轨道上来。 首先,积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操作规定和实施细则,法院及人民陪审员在工作当中,不免存在盲然之处,具体权利义务的空白使得监管机制的矛盾更为凸显。人大要从源头入手,从制订、完善法律法规方面着手,对于陪审员因工作差错和失职产生的问题予以规范,避免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上出现的问题。 其次,建立对人民陪审员的动态管理制度。“所谓动态管理就是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把握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做到知情,知情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人大可以通过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定期专题报告制度及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加以落实,并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旁听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认真、深入地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真实情况,并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督议题,完善落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流程管理制度,切实实施监督职权。” 再次,建立与相关部门相协调的监督体制。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以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联系,互通情况,做到外知现象、内知实情,形成共识,避免出现“三不管”的不协调状况,寻求与党委、政府等各有关方面建立效综合运作机制,构建一个资源共享、协调互动、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的监督体系,以提高监督的整体效果。 最后,完善处置和淘汰机制。对在视察、调查、检查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强化反馈、跟踪问效机制和监督查办工作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直到最终解决。同时应疏通人民陪审员的“出口”,对确实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陪审员,依据陪审员所在地区的法院院长的提请,及时免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二、完善法院管理实施监督机制,落实用人单位的监督权。 法院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者,人民陪审员的具体使用管理部门,加强其内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建设尤为重要。 首先,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建立健全经常性沟通汇报和重大情况特别报告的机制,遇到困难主动请求解决。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要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展情况,用工作简报和专题汇报的形式,让外界知晓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理解与关心;不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用实实在在的陪审实例和工作成绩,来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参与,以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行为制约和监督体系。参照法官行为规范的管理,以自我约束、自我惩戒、有效防范和物资保障四个方面为着力点,逐步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自律机制、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保障机制。一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行为监督,制定有关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从审判前、中、后三个环节人手,不断加大对人民陪审员违法办案、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法院可以与人民陪审员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进一步完善符合审判规律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三是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物质保障;主动深人到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进行走访,对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活动期间在其单位的各种待遇进行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再次,建立健全多层面陪审质量与效率评估、监督体系。一要不断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庭审行为,推行庭审全程录像,使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能够方便、快捷、有效地接受审判质量评估;二要完善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充分独立发表意见;三要完善审委会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监督并重的原则,逐步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四要健全完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机制,对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的行为规范细化分解,将考评结果与人民陪审员的岗位目标考核衔接起来。 最后,建立高效有序的考核监督机制。一要建立法院、本职单位互动的管理机制。法院确定某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应书面通知本职单位。情况互通,不仅可以使本职单位在陪审员陪审期间不给或少给其安排工作,而且可以使本职单位具体、及时地掌握该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的相关情况,为本职单位和法院共同考核人民陪审员提供依据。二要建立长效考核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实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那些不思进取,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在考核中不称职的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对违反审判纪律的人民陪审员,将严格按照最高院“两个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完善新闻媒介的监督机制,保障外部社会的监督权。 一直以来,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是保障外部社会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加强社会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就必须切实完善新闻媒介的监督机制。 首先,建立新闻媒体公告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受众对象广的优势,在人民陪审员的挑选过程中,认真落实公告程序,将陪审员的遴选标准、条件、入选基本情况以及遴选的全过程,都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公开;对于包括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所有案件,法院应当在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扩大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知情权。 其次,建立新闻媒体采播监督机制。要采取多种途径,实现阳光司法,畅通司法信息的了解渠道,让媒体通过对陪审员的调查采访,通过对公开审判案件的现场报道、直播,监督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是否能得以正当行使,法官是否会变相阻碍陪审员权利的正常行使。监督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是否具有徇私枉法行为,履职是否到位,切实促使人民陪审员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自己的重要作用。 最后,建立新闻媒体评曝监督机制。新闻媒体作为整个司法过程中的第三只眼睛,负有监督人民陪审员合法行使法定权利的重任。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司法评论、宣传曝光等手段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的关注度,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行为积极评论,督促陪审员认真负责对待陪审工作。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对于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优秀个人进行表扬宣传,给予正面曝光;对于人民陪审员出现的不良行为或不法行为进行批评揭露,给予反面曝光,切实发挥新闻媒介的重要监督作用。 四、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从根本上加强陪审员监督。 “一个有效的人民陪审员监督机制,不仅仅靠外部制度的完善,更应该从人民陪审员本身抓起,提高人民陪审员自身的素质,提升人民陪审员的自我监督能力,使人民陪审员从要别人监督转化为内在自我监督,从根本上解决监督问题。” 首先,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思想教育。采取经常性教育、集中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人民陪审员品性锻炼相结合的办法,努力培养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意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能力、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职业道德、树立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形象,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自身修养,推动人民陪审员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其次,探索新型管理模式,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人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和人民陪审员签订了承诺书,实行人民陪审员目标管理,把发动人民陪审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式。定期召开座谈会、谈心会,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防患于未然。通过不定期走访家属、组织参加文明家庭评选等活动,教育人民陪审员家属承担起监督陪审员的责任,当好“廉内助”,守好“后院”。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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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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