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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车祸导游身亡 法官两地奔波追回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1-12-19 14:44: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侯成林)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驱车前往北海市双方当事人所在地调查,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由法院扣划存款17.35万元,余款分期付清。
申请执行人蔡雅婷等系广西北海市人,李成均是一名职业导游员,与蔡雅婷系夫妻关系;第一被执行人赵松涛系吉林省榆树市人,第二被执行人为北海贵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赵松涛与北海贵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书,赵松涛将一辆金旅牌客车挂靠北海贵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E08771号。2011年3月4日,李成均接受旅游公司指派乘坐桂E08771号大型普通客车,到南宁机场接旅游团,并按原定的旅游路线起程到巴马县游玩。次日下午15时10分,李成均带旅游团乘坐赵松涛驾驶E08771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巴马前往田阳百色方向行驶至国道323线处时,与梁某驾驶的桂L11306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成均当场死亡,黄某等7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田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阳公交认字[2011]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松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李成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受害者家属蔡雅婷等于2011年4月向田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松涛及北海贵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1926.70元。田阳法院受理后,于6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2011)阳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赵松涛赔偿受害者家属蔡雅婷等各项经济损失414493.91元,北海贵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11月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居所地均在北海市,经多次调查得知,第一被执行人目前虽无经济能力,但第二被执行人有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 为了使案件能和谐顺利执行,12月13日,田阳法院派出执行人员及法警若干人前往北海市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基础上,执行人员于15日主持双方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第二被执行人同意法院扣划现有存款17万余元作为首付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余下款项分期付清。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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