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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作者:姚琳 赵安康 发布时间:2011-12-23 11:27:38
鉴于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发生增多,海淀法院民六庭在审理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时,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未成年人为学龄前儿童及12岁以下儿童的交通事故发生地点较为集中,多发于未成年人居住地点附近。例如小区内,或者小区与小区附近的游乐场所等的链接道路。在这种环境下,未成年人因对环境相对熟悉,往往胆子较大,在没有家长带领或者家长即在附近的情况下,即可自行前往日常游戏的地点,但这些道路一般不禁止机动车通行,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 二、未成年人为12岁至18岁的青少年的事故发生地及时间段多为上学、放学途中,因各学校规定的上学、放学时间基本在车流量较大的早晚高峰时期,而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可以自行采取骑自行车等交通方式,有的甚至骑电动自行车及燃油两轮摩托车,这种情况下,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容易造成精神不集中,或对危险认知程度不够而造成相关危险; 三、在北京市的环境下,城乡结合部及农民工子女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较高。城乡结合部的道路环境相对复杂,道路安全设施相对不完备,不能保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绝对分道行驶,行人与机动车无隔离带,导致一些儿童在家长看护不利的情况下,误入机动车道;另外农民工群体通常在京居住与工作环境混合,环境复杂,亦成为易导致儿童多发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原因。 鉴于上述特点,海淀法院民六庭提出如下建议和措施: 一是法院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提高安全意识; 二是加强监护人的安全意识,监护人安全意识的加强,可以对未成年人言传身教。加强未成年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的教育。 三是在未成年人相对较多的集中的游戏地点的道路上以及居民区内加强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分道管理并增强对行人道路的保护,增设安全标志。 四是建议教育机构适当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避免学生上、下学与早晚车流高峰重叠,更多设立交通警示提示标志,并将学习警示标志纳入学校日常学习内容部分,提高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安全意识。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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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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