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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为了孩子
——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少审工作 发布时间:2011-12-23 13:57:19
少年审判工作全由女法官担任、分离保护式庭审模式、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律师提前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附条件”前科封存、未成年非监禁犯就业(就学)援助、未成年人法制专题宣传教育……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创新未成年被告人审判理念、保护失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与全区各部门协力合作,建立起了涵盖审前、审中、审后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人性化——分离保护庭审
未成年被告人小曾因盗窃罪被带到渝北法院少年法庭的被告席时发现,他并没有置身严肃的法庭,也没有面对威严的法官和公诉人,而是独自一人坐在一个小房间内,面前摆放着一台电视屏幕,法官和公诉人在屏幕里。
这个房间,被称为保护区。它与审判区一墙相隔,由声、像自动跟随数字系统连接。谁对着话筒说话,屏幕上便会显示谁的影像,而证据、文书等也可以同步显示,可以说,除了不是直接面对面,他们的沟通并未有任何阻碍。
这是渝北法院独创的“分离保护式”审判模式,主要应用于微罪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
“我觉得,这是对我个人的尊重,”回忆起当时情况,小曾这样说。
渝北法院院长戴军介绍说,这一审判模式是渝北法院在“圆桌审判”理念的基础上,于2007年借鉴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推出的。主要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小、阅历尚浅、心智不成熟且又置身于肃穆的审判法庭时,易产生恐慌、顾虑、烦躁的心理或出现沉默不语、言不由衷等情况而设。
“不直接对面,以视频进行审判,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权,也减少了外界因素对未成年人可以造成的身心伤害。使得法庭环境、庭审氛围、庭审过程更具人性化,极大地减少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负担,确保了未成年被告人吐露心声更具真实性,”戴军说。
在保护区外面,还有一个感化区,未成年被告人接受审判后,还可以在这里见到其父母亲人,从情感上进行教育感化。
个性化——社会调查报告
在对小曾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了解到,小曾初中毕业后便在家待业,父亲平时在外打工,疏于对其管教,小曾也不怎么听母亲的话,不懂法,以致走上了犯罪道路。其在法庭上表示,希望得到从轻处罚,给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其成长轨迹,法庭进行了针对性的教育。
针对少年审判,渝北法院还建立了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由镇街综治办牵头,镇街司法助理员会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综治专干负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到未成年被告人的住所地、学校或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及家庭情况、生活环境,并形成报告,在案件侦查阶段即提交公安机关。在诉讼和审理阶段,诉讼人员和审判人员均做到案内案外情况心中有数。
这一做法,既确保了判决更加客观、公正,适用缓刑更加准确、符合实际,又切实提高了“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对性和社会效果。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维俭说,社会调查正是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审判的分界点,只有针对未成人被告人,才要考虑其成长情况、生活环境。
“对未成年人要求以教育感化为主,凭什么教育感化,要先了解个体差异,查清原因,才能明确思路,因人施教,”高维俭说。
持续化——就业援助帮教
小曾被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法院的帮助下,他在重庆光大产业集团找到了工作。
这一帮助源于渝北区在2008年出台的《关于建立未成年非监禁犯就业援助机制的意见》,根据这一意见,建立了对未成年非监禁犯由政法委、法院、团委、教委等多个部门联动共教、大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的帮教模式。对未成年非监禁犯,宣判后自己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报政法委书记批准,便可为其联系工作岗位。
光大企业团委书记罗易说,光大集团为此成立了专门的帮扶机构,由董事长直接领导,选取党组一线成员对这些孩子进行一对一的帮教。
“在帮教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其他同事都不知道,只是让他慢慢融入集体,”罗易说。
光大一共接收了6名孩子,对这些孩子,光大毫不排斥,“法院交过来的人我们都放心,而且公司发展也需要人,”罗易说,“这些孩子刚来的时候都有点冷漠孤僻,但是过一个月两个月就开朗懂礼貌了,这6人无一重新犯罪,都比以前变好了。”
罗易建立了QQ群,和这些孩子以兄弟姐妹相称,保持联系。对小曾的情况,他也了如指掌:“小曾年纪小,干不了重活,做简单的产品装配,刚开始的时候月薪一千多块,几个月之后就和大家一样有两千多了,有一个月还被评为优秀员工,又学了些技术,现在跳槽到别的企业做技术工种,月薪到了四千多。”
为了让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渝北还探索实行“附条件前科封存”制度,区政法委和公检法司等12个单位联合出台了《渝北区未成年人附条件前科封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对法院判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非监禁刑的一般犯罪未成年人,经申请,考察等程序后,可以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封存,除办案需要外,不得泄露。 来源:
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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