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莺)
2011年12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徐高强、曾明华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高强、曾明华商量去偷摩托车,徐高强负责偷车,曾明华负责骑摩托车接送徐高强作案,盗窃摩托车后,所得赃款两人平分。2011年11月2日上午7时许,徐高强打电话给曾明华,要其骑摩托车送他去袁渡镇盗窃摩托车。上午8时许,二人来到袁渡镇,徐高强在袁渡中学门口下车,曾明华则骑摩托车到袁渡集镇等候。徐高强下车后,见徐某将一辆福田三轮摩托车停放于王林标种子农药店门口,趁徐某离开之机,徐高强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该三轮摩托车的锁打开,然后骑摩托车离开。当徐高强骑该摩托车经过袁渡中学门口时,被群众袁昌金等人发现并追赶,在离向莆铁路涵洞约200米处时,徐高强被袁昌金等人抓获并带至袁渡中学门口。之后,曾明华来到袁渡中学门口看徐高强是否得手时,也被群众抓获。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高强、曾明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高强系主犯,被告人曾明华系从犯。被告人徐高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明华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