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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携带剪刀窜入农地旁偷走摩托车被抓
发布时间:2013-02-16 11:31:19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尽管事前密谋甚好,但只要是坏事,终究逃不出人民群众雪亮的双眼,更逃不出法律之利剑。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生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被告人韦月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韦生亲、韦月炎经密谋后,携带一把剪刀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显滕村岜凌屯一农地旁,由被告人韦生亲负责看风,被告人韦月炎负责用剪刀将韦小美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红色二轮摩托车的电门线剪断后偷走。得手后,两被告人在原路返回武宣县时,被告人韦月炎被群众当场抓获,被告人韦生亲趁机逃跑,后于案发当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盗的红色二轮摩托车后,于2012年3月26日发还给被害人韦小美。案发当天,被告人韦月炎被群众打伤,导致右尺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不宜羁押,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生亲、韦月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生亲、韦月炎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韦生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生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月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月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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