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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14岁少年携刀逼奸婶婶未遂获刑9个月
发布时间:2012-01-05 16:40: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乐平 钟琍)   2011年12月31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从学校辍学后,就整天呆在家里,后来父亲突生变故离开人世,使得他的情绪更加烦躁。过完14岁生日的第四天,他因为在家呆得无聊就去了网吧上网。在上网过程中,因受到色情影像的影响,很想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从网吧出来以后,他想到自己的堂叔叔外出打工,婶婶一个人在村里的厂子里面做工,于是便去厂子里看,发现婶婶没有上班,就猜她肯定在家。他就从家里拿了一把铅笔刀,来到婶婶家,发现门开着就直接闯了进去,并欲和婶婶发生性关系。在遭到婶婶反抗后,周某拿出铅笔刀威胁,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据了解,周某在校期间表现不好,多次与人打架、斗殴,后因对同学进行敲诈而辍学在家。由于家在农村,父母整天忙于生计,忽视了对周某的管教。后来其父亲因意外事故死亡,其母亲更无暇顾及到周某的情绪。由于在家无聊,心情得不到疏解,周某沉溺于网络,并在网上浏览黄色影像资料,因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此外,其在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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