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圆桌审判”:寓教于审挽救失足少年
发布时间:2012-01-11 10:47: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龙艳)   2012年1月6日上午,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在务基乡中学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是一次不同往常的案件开庭:法官、公诉人、书记员、人民陪审员、辩护人、未年人被告人、被告人家属、中学校长、被告人班主任等围着一张圆桌坐在一起,不象是庭审,倒象是在开“家庭会议”。这是该院深入校园启用“圆桌审判”的形式审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生于1996年,是务基乡中学的一名学生,2011年5月25日晚21时许,与本校同学邱某在务基中学操场内因语言纠纷发生斗殴,将邱某刺伤。后经永善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邱某此次损伤为重伤,伤残十级。发生斗殴时俩人年仅15岁。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在庭审的结尾阶段,法官、公诉人、人民陪审员、学校校长、班主任老师等分别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让未成年被告人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一时冲动已经触犯了法律,但希望其真诚悔过,改过自新。同时也告之被告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责任,未成年被告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尚未成熟,家长对孩子应做好正确的教育引导工作。

    庭审中,王某流着泪说:“我很后悔,我想继续读书,今后一定痛改前非,不再犯罪”。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实施圆桌审判的目的,在于缓和庭审气氛,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形成教育合力,促使失足少年真诚悔过。在今后的庭审中,永善法院将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圆桌审判”。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