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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唱歌起争执 三男子开车追打捅伤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13 13:47: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李传荣)   本来好友相聚高高兴兴去唱歌,谁知唱歌期间与人发生争执,遂开车追打他人,并持刀将人捅成重伤,结果,三人不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还同被判了徒刑。日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冯天某、马红某等人在焦作市解放区某一KTV唱歌时与被害人杨喜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冯天某等人纠集被告人王有某与史同某(另案处理)前来打架,当王有某与李同某开车赶到时,发现被害人杨喜某已乘出租车离开,王有某遂开车带冯天某、马红某、史同某追赶出租车,当追赶至一广场时,将被害人杨喜某乘坐的出租车拦下,冯天某、马红某、史同某对杨喜某拳打脚踢,期间,冯天某持王有某提供的一把刀将杨喜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杨喜某之损伤程度为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三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并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天某、王有某、马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天某、王有某、马红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红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三人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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