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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后全程跟踪 和谐执行令双方满意
发布时间:2012-02-17 16:30: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叶青华)   “谢谢法官判决后未进入强制执行还一直全程关注我这起交通事故的案子,虽然我做出了很大让步,但这样的结果 我和被告都十分满意!”2月16下午,原告罗祥连来到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窑头法庭,握着办案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到。

    去年5月30日,原告罗祥莲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肖宏煌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万安县百加九贤路段会车时发生刮擦。刮擦后,原告罗祥莲的电动车失去平衡,又与相对驶来的被告许贵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未报警。原告受伤后花费医疗费9517.01元、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误工损失为120天,并构成十级伤残。被告肖宏煌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被告许贵忠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原告诉至万安法院后,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和许贵忠各自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祥莲医疗费等12964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肖宏煌赔偿原告罗祥莲医疗费等共计4226元,由被告许贵忠赔偿原告罗祥莲医疗费等共计1408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肖宏煌与保险公司依判决履行了法律义务,被告许贵忠却以原告撞上自己的车,责任在原告方,且自己没履行能力为由,表示不履行法律义务。

    办案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认为要妥善处理该案的善后工作,如果强制执行,反而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于是办案法官一方面劝说原告暂缓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两度驱车到被告许贵忠家里,从情、理、法全方位入手,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告的判后答疑及思想工作。经过办案法官不懈的努力,被告终于明白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源在自己没有参加车辆强制保险,同时也答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自己的履行能力,请求法官做做原告的工作,降低赔偿金额。

    当法官将被告许贵忠的请求告诉原告时,原告开始一口回绝。办案法官没有为此感到为难,在对被告许贵忠家庭比较困难,而原告家庭相对宽裕进行了摸底了解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带着原告第三次来到被告许贵忠家中。当原告看到被告困窘的生活状况后,当场表示可以适当考虑降低被告的赔偿费用。经过办案法官和司法协理员近半天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将赔偿费用从判决的14372元降到8000元。

    一起看似简单但实为棘手的案子,通过办案法官判决后锲而不舍的努力得以圆满解决,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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