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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有多种形式 同居并非合法婚姻
发布时间:2012-02-22 16:45: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现实生活中的家庭关系存在多种形式,有婚姻关系,有无效婚姻,有事实婚姻,还有大量的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就是男女双方未经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家庭关系形式,这种家庭关系,是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的。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徐宜发与被告陈庆会于农历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8月15日生育长女徐兴琴,1999年9月20日生育长子徐兴柱,2001年10月12日生育次女徐兴月,2003年6月10日生育次子徐兴鹏。同居期间,原、被告在镇雄县五德镇新寨村共同修建了三个进出(共六间)水泥平房及圈厕。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无法相处,原告徐宜发于2012年2月9日以子女抚养和财产争议为由诉到法院要求解决,明确断绝与被告的同居关系。

    审理中,经镇雄法院审判人员认真宣传和解释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四子女均由被告陈庆会负责抚养,原告徐宜发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9000元,自2012年起至2019年止。共同修建的三个进出的水泥平房及圈厕归被告陈庆会所有。原告徐宜发之母曹庆秀有权在陈庆会所有的房屋内居住至死;徐兴鹏未成家之前,被告陈庆会不得处分该房产。原告徐宜发自愿补偿被告陈庆会人民币10000元。原告徐宜发当庭支付了当年部分子女抚养费3000元。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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