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一名儿媳与婆婆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婆婆怀恨在心。在一次婆婆对其子女打骂时,产生恶念,持铁锤将婆婆杀害。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一审以被告人刘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被告人刘风某2003年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与家婆孙建某发生矛盾,并对孙建某时常打骂自己的小孩心生怨恨。2011年2月20日上午,孙建某又打骂刘风某的小孩,并声称要气死刘风某,导致刘风某产生要杀死孙建某的念头。当日下午3时许,刘风某看见孙建某到家里厕所倒泔水,在家里拿到一把铁锤,手抱烂棉被跟至厕所,准备把烂棉被丢进厕所。孙建某反对刘风某将棉被丢弃,两人随即发生争吵。刘风某持铁锤朝孙建某的头部击打数下,将孙建某打倒在地。后刘风某将孙建某推入厕所粪坑内并将铁锤丢入粪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建某是因头部遭受钝器打击导致严重的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报案,被告人刘风某在家中被侦查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用铁锤打死其家婆孙建某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知道其家人报了案,但未离开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自首。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刘风某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