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洒下慈母般的爱
——广西灵山县法院刑庭副庭长容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纪实
作者:梁震   发布时间:2012-02-23 16:23:30


    广西灵山县法院刑庭副庭长容敏,从事审判工作十八年,无论是其审判实践经验,还是职业道德操守,在群众中、在同事中都有口皆碑,堪称楷模。尤其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以女法官特有的柔善细致,奉献出慈母般的爱。

    庭前调研摸底子

    容法官在多年的办案中,通过总结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和成因,知道青少年犯罪有着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涉世未深,阅历较浅,心智发育不成熟,思想比较单纯,容易受到诱惑,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可塑性强,因此在生活中我行我素,容易冲动,不计后果。各人的生活环境、家庭关爱、成长过程及社会交往等的不同,导致个人性格、心理状态、犯罪成因各有不同,走上犯罪道路也就千差万别。正因为这样,她在办案中才如此的慎密细致,每当案卷在手,她都要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做好阅卷笔录,还深入被告人的家庭、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调查,走访被告人曾就读的学校、全面了解被告人的犯罪年龄、个性特点、家庭背景、成长环境、一贯表现,分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摸清被告人的底子,形成第一手调查材料,作为量刑时的参考,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教措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和爱去挽救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

    庭中教育对路子

    作为一名法官,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主要成员,她深知法庭教育的社会意义,深知给未成年人以关爱的重要性。因此,在审理案件中,她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法。开庭时,她注意法庭气氛平缓又不失严肃,做到因案审理、因人施教,促使青少年罪犯改过自新。量刑时,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注重对失足青少年采取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既处罚其罪,又达到教育其人的目的。尤其是通过庭前调研后,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教、关爱措施。如在审理被告人杨某业涉嫌抢劫一案中,由于被告人的父亲已去世多年,其母亲及姐姐又远在广东打工,考虑到被告人从小失去父爱,又长年得不到家庭关爱的特殊背景,在开庭前,她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到了远在广东打工的被告人母亲和姐姐,向她们详尽家庭关爱的重要性,诚恳要求她们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去权衡利弊,到庭相见,给被告人家庭的温暖和关怀。在她的感召下,开庭当天,被告人的母亲、姐姐及伯父一起来到了法庭。当被告人踏入法庭看到众亲人的那一刻,既惊喜又羞愧,而这一切,都被容法官看在眼里,在庭审教育环节,容法官邀请被告人的姐姐参与,在容法官与其姐姐一番肺腑的感召下,羞愧难当的被告人在众人面前流下了忏悔的泪水,表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后来,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目前,其还在接受社区的矫正,表现良好。

    庭后帮教结对子

    青少年犯罪帮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还要做好审判延伸帮教工作,尤其是对判处缓刑的人员,还要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因此,如何做好帮教工作,也就成为办案法官考虑最多的问题,甚至成为办案法官必不可少的一项任务,最终也自然形成了一项制度,常年坚持。而上门家访、到监回访、结对帮教就成为回访帮教中最常用的形式。为了便于管理,庭里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对各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个人简历、刑事处罚、一贯表现、回访帮教矫治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一人一档,进行电脑化管理。在开展帮教的时候,还主动联系公安、共青团、妇联、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协调配合,进行定期回访帮教。特别是对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则进行“结对子”跟踪帮教,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帮教对象的矫正情况。通过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全方位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延伸帮教工作,使他们倍感温暖,沐浴阳光,重塑自我,回归社会,对未成年人案犯的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地减少了重新犯罪。2009年至今,由她审理判决的近百名未成年人罪犯无一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容敏法官以大爱无边,忠于职守的职业操守,以法的精神、爱民的真情和自己的一片赤诚,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三年来,她年均办案80件,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庭里在全院名列前茅,为此她也取得了很多的荣誉。除了多次获得本院先进个人、优秀办案能手称号外,还荣获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五好”法官,被县直属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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