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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扔石子引纠纷 男子持铳杀人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2-02-24 15:21: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剑)
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2年2月22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曾某执行死刑。
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陈某在丰城某乡镇相邻开店。2009年12月26日晚,陈某的儿子等少年在玩耍时朝曾某的店大门扔石头,曾某追出后听说陈某的儿子还打了自己的儿子,便打了陈某的儿子两个耳光,陈某夫妇为此找曾某理论并殴打了曾某。后经调解,陈某夫妇赔了曾某医药费500元。但曾某仍然不满,起意报复。2010年7月6日22时许,曾某携带事先准备的短铳、尖刀到陈某店内,持铳朝陈某的右胸部开了一枪,见陈没有被击倒,又拿出尖刀朝陈的左腹部刺了一刀,到陈某被刺穿左腹部,胃、肝、心包、下腔静脉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1年1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被告人曾某因琐事纠纷,持械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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