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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失踪原来已去世 儿寻父未果“鉴定起诉”
发布时间:2012-03-02 09:24:0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梅莹)
日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闵某再次赔偿原告徐某1万元,这起看似不能调解的案件不仅调解结案,就连赔偿,被告也如约履行。
2008年3月14日19时35分,闵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太山村返回怀城,自自北向南行至涡北新城区境内G206线860KM+800M处,将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内驾驶自行车的某男撞到,造成闵某、某男受伤,某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10分死亡。事故后闵某驾车逃逸。后被交警队抓获。同年6月27日被告人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被押送到白湖监狱服刑。某男,身份、住址不详。 2009年4月23日,原告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闵某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万元并随案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公物证鉴字(2009)499号物证检验报告,其中送检材料为2008年3月14日交通事故中某男的肋软骨一快,以及原告徐某的血样一份,得出的鉴定结论为死者“某男”与徐某符合单亲遗传关系。 2009年7月22日,在承办法官依法调解下,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闵某赔偿原告徐某各项费用合计8万元。 徐某早年丧母,父子相依为命,如今刚有能力回报父亲养育之恩,却得知老父失踪这一消息,徐某痛不欲生,但仍不放弃寻找。可徐某做梦也没想到父亲早在一年前的事故中就已经死亡。“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于此境下,徐某情何以堪,坚决不同意调解,声称赔偿数额一分钱都不能少。闵某因送友回家返程途中疲劳驾驶而深陷囹圄。闵某家境贫苦,上有古稀之年的母亲,“一失足成千古恨”,闵某虽痛心疾首,但无力赔偿。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并没有简单地判决结案,而是亲自到监狱开庭,让当事人双方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并且耐心深入地释法析理,努力化解徐某的怨恨,也理解闵某的难处,既解开了当事人的“法结”,也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最终,被告闵某深切地向原告徐某表达歉意并愿意分期赔偿;徐某原谅了闵某,并劝其在监狱好好改造,出狱后尽心赡养老人。看到他们微笑着和过去和解,法官们笑了。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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