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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觉位置被占 精神病男持棍打死闯入者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2-03-06 16:53: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石兵)
广西全州县无业人员唐某广,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住在灵川县城甘棠大桥底下。当他看见一青年男子睡在其河边常睡觉的位置,即拿起一根木棍将该男子打死。2012年3月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唐某广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今年40岁的男子唐某广是广西全州县文桥镇栗水村委锦碧街人的无业人员。唐某广曾在江苏读过大学,毕业后在连云港工作,工作一年多后患上了精神病,他工作单位的人就把他送回家乡。 2011年7月,唐某广来到灵川县城以捡矿泉水瓶为生,暂住在灵川县城甘棠大桥底下。同年8月3日10时许。唐某广在灵川县甘棠大桥底下,看见一青年男子睡在其在河边常睡觉的位置,即在桥下拿起一根木棍,就将已经站起来的该青年男子打倒在地,但他仍不罢休,接着又朝其头部猛打数下,致该男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被打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唐某广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杀人经过。 另外,唐某广经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证实唐某广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及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唐某广杀人一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害人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唐某广赔偿经济损失。 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唐某广患有精神疾病,但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罪后应当负刑事责任,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广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唐某广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因此,灵川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唐某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费人民币58532.66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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