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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追打致人溺死河中 三青年故意杀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23 14:23: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几个年轻人无故追打他人,把人撵至河中还不让船家撑他,等他人不行了才醒悟去救人,他人已无辜断送了生命。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某谅、陶某、陶小亮犯故意杀人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5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陶某谅、陶某、陶小亮伙同他人在从本县双桥集镇回家途中,无故拦下同向行驶的濉溪县陈集乡农民苗强驾驶的农用车,并对苗强及同车人苗胜进行殴打。随后,已回到家中的被告人陶某谅、陶兵(已判)等人见陶延林(已判)等人未回,遂又赶回现场,在陶延林喝令:“都给我打”的情况下,被告人陶某谅、陶某、陶小亮等人向南追打奔跑的苗强、苗胜二人。苗强被追至南一公里左右的淝河边并跑入河中呼喊救命,追撵的人中有人喊:“不要撑他,不要撑他”,渔船没有救援。后苗强因无力游动溺水而亡。经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确认:苗强因溺水后胃内溶物返流致呼吸道阻塞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谅、陶某、陶小亮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陶某谅、陶某、陶小亮与被害人苗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苗强亲属及被害人苗胜经济损失12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谅、陶某、陶小亮与同伙无故追打被害人,被害人为逃避殴打被迫渡河逃跑,被告人陶某谅、陶某、陶小亮等人明知被害人落水可能发生死亡危险,仍制止渔船救助,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被告人陶某谅、陶某、陶小亮虽主动投案,但均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陶某谅、陶某、陶小亮属间接故意杀人,且情节较轻,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12600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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