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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男子因经济纠纷残忍报复情人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2-03-26 11:21: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一男子与情人发生债务纠纷导致关系逐渐疏远,在一次索要欠款未果后,对其进行报复且手段残忍。最终,该男子的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53904.51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吴某于2005年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交往期间,周某和吴某发生债务纠纷,关系逐渐疏远。周某认为吴某欺骗自己,遂蓄意报复吴某。2010年10月13日晚7时许,周某准备好一把铁锤和一瓶硫酸,并打电话约见吴某。当晚8时许,周某和吴某在吴某租住处楼下再次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周某趁吴某不备,持铁锤朝其后脑连击数下,致吴某倒地,接着又拿出硫酸倒在吴某面部,后逃离现场,并将铁锤、硫酸等作案工具丢弃。因抢救及时,吴某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吴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一级伤残。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某在回石城县投案的途中在赣县赣新大道光彩大市场等车时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甲级,并导致一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蓄意预谋作案,作案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并造成了他人身体严重残疾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其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其罪责。因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周某应予赔偿。根据有关法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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