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勾三”搭“二”绑架勒索 三被告人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2-03-31 10:54: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秋华)
家住广西灵山县的叶某某,绰号“勾三”,与同镇的劳某、叶某不务正业,合伙绑架他人索要赎金,日前终因犯绑架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12月11日15时许,叶某某、劳某、叶某等人以檀某、胡某赌钱出千骗钱为由,对两人进行殴打,后又挟持两人到偏僻地段殴打并拘禁,胁迫两名受害人打电话叫家属拿3万元赎金赎人,否则打残两名被挟持的人质。檀某、胡某的家属交出赎金人民币6000元及500元请客费之后才将两人释放。经法医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檀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年3月至7月,三名同伙陆续被抓获归案。2011年11月11日,公诉机关以叶某某等人犯绑架罪,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某等三人主观上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直接对两被害人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及限制人身自由,并对两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以人质为要挟索取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