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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邀索要补偿款构成敲诈未遂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4-12 08:56: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华英)
男子受朋友之邀参与敲诈勒索他人两万元未得逞仍获刑。2012年4月1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法院查明,2008年8月8日下午15时许,吴某伙同胡某(以上二人已判刑)、廖某等(在逃)窜至丰城,将与吴某有冤怨的被害人张某带到樟树市区。到了樟树市区,被告人聂某等四人受吴某之邀一起加入。随后由被告人聂某开车将张某押至其村庄田边,众人对张某进行了殴打致其轻微伤甲级,并逼迫其承认欠吴某补偿款的事实。然后,吴某打电话邀张某的父亲到樟树市谈判。在樟树市某宾馆房间内,吴某一伙迫使张某父子承认并答应偿还欠款两万元后才将被害人放回。同年8月14日,吴某再次窜至张某家,准备向张父索要钱财时被抓获。被告人聂某于2011年12月2日向丰城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伙同他人采取控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索要补偿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聂某等人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聂某属从犯和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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